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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禁燃令”删除小年、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解禁等规定

2020-01-13 11:21 来源:潍坊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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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记者了解到,2019年12月24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正的《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与2018年10月1日在潍坊市正式开始实行的《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相比,《条例(修正案)》出现了一些新变化。

  鲁网1月13日讯 1月12日,记者了解到,2019年12月24日,潍坊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正的《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与2018年10月1日在潍坊市正式开始实行的《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相比,《条例(修正案)》出现了一些新变化。

  据了解,在关于禁止燃放区域的划定上,《条例(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限制燃放区域修改为禁止燃放区域,禁止燃放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在禁燃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任何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其中,还对中心城区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作了明确规定。在此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修正案)》还规定了在禁止燃放区域外有关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对这些场所作出了具体说明。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区;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

  按照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发布空气质量、气象信息时,应当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另外,《条例(修正案)》还删除了春节期间允许燃放有关规定。原《条例》规定农历腊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4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修正案)》将该规定删除,意味着在禁燃区域内,任何时间都不得再燃放。

  据了解,针对目前开发区正在改革的实际,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条例(修正案)》删除了涉及市属开发区的有关内容;还结合机构改革和有关部门职能调整的实际,对有关部门的名称及有关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

  根据《条例(修正案)》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修正案)》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条例(修正案)》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潍坊晚报)


初审编辑:正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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