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10%,潍坊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中辅助设施用地规模

2024-04-07 13:59:3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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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4月7日讯(记者 王玉龙为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行为,促进现代农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近日,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潍坊市农业农村局、潍坊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系列问题进行了厘清和界定。

  《通知》说,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通知》明确,这些用地不得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应依法依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报批和管理: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赛鸽、赛马等比赛场地及关联的办公、驯养等附属设施;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通知》要求,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 兽医、水产养殖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数量和规模。严格选址要求。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管控要求,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坚持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新增养殖设施应尽量占用未利用地,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通知》明确,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国家、省公布的最新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控制在22. 5平方米以内。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60亩。

责任编辑:王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