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这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已于2019年12月2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修正案)》,确保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区
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所围成的区域:
(一)北侧界线:自昌乐寿光界与G20青银高速交界处开始,沿G20青银高速南侧护栏向东至S224大沂线。
(二)东侧界线:自S224大沂线与G20青银高速交界处开始,沿S224大沂线、首阳山路东侧路沿石向南至宝通街。
(三)南侧界线:自宝通街与首阳山路交界处开始,沿宝通街南侧路沿石向西至北海路。
(四)西侧界线:自宝通街与北海路交界处开始,沿北海路西侧路沿石、昌乐寿光界线向北至G20青银高速。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四、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
昌乐县公安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