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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所有网民!潍坊出台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意见!

2022-01-04 15:2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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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月4日讯  2021年12月31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为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进一步加大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重要性

  (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呈现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进一步加大依法惩治力度,筑牢网络空间安全屏障。

  (二)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不断提高网络空间安全保障水平。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工作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确保工作持续深入推进。

  二、依法严厉惩治,坚决遏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

  (四)公安机关应当对涉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查处。

  (五)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案卷材料、证据,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决定。

  (六)人民法院对涉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审判,并做好以案释法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强化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类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三、坚持齐抓共管,形成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工作合力

  (八)工信部门应当协调通信运营商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相关制度、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涉嫌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相关违法线索。

  (九)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快速处置涉嫌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信息。

  (十)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相关工作。

  (十一)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工作的监督。

  四、强化法治宣传,营造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浓厚社会氛围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树立良好社会风气。

  (十三)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适时发布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加强警示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十四)媒体应当加强反对和抵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网络氛围。

  (十五)全社会应当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法治意识,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向上向善、理性表达的网络行为,大力弘扬社会正能量。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通讯员 纪哲)

责任编辑:赵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