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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抗灾救灾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19-08-14 08:55:00 来源:潍坊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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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受台风“利奇马”影响,我市普降大到暴雨,多个县(市、区)受到暴雨袭击,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当前,全市人民正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全力抗灾救灾。为维护抗灾救灾期间全市社会大局稳定,营造良好社会秩序,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坚决服从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从事以下行为:

  (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抗灾救灾物资、运输工具及各类电力、通信、防汛等设施设备;

  (二)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方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编造并传播有关汛情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

  (三)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抗灾救灾工作的行为;

  (四)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

  (五)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抗灾救灾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运送物资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行为;

  (六)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及其他阻碍抗灾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七)在抗灾救灾中,实施打、砸、抢、烧等行为;

  (八)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贩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九)拒不执行在抗灾救灾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对发生上述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政法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严厉惩处。

  三、对全市党员干部在抗灾救灾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贪污、挪用抗灾救灾款物等违纪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纪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危害抗灾救灾工作的其他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群众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潍坊市委政法委员会

  潍坊市监察委员会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潍坊市公安局

  2019年8月12日

责任编辑:赵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