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领域!潍坊市通报7起典型案例!

2023-11-13 08:53:22 来源: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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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深入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现公布第三批药品领域典型案例。

  1.奎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坊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和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

  奎文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潍坊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先是委托微信好友“娟子”(无化妆品生产资质)生产“草本洗发水、玫瑰纯露”等化妆品,后在其经营地址(某小区居民楼内)自行生产灌装化妆品,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均为该公司,涉案产品货值金额86944.08元,相关产品在其注册的淘宝平台“红薯仙子TOP会员店”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共销售相关产品785单,违法所得38485.9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奎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本草洗发水88瓶(500ml/瓶)、玫瑰纯露23瓶(500ml/瓶)、本草玉容粉36瓶(200g/瓶)、本草玉容粉标签1盒、本草玉容粉原料3盆;没收违法所得38485.98元;罚款130416.12元的行政处罚。

 2.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州某医院使用过期药品案

  青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青州某医院一楼药房柜子上摆放有待使用的过期药品3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青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药品3瓶,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光市某中医诊所使用过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案

  寿光市市场监管局对寿光市某中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注射区医疗器械存放柜内发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2支,经查证,该产品为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寿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2支,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坊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坊市坊子区某洗护用品厂无证生产化妆品案

  根据网络检测线索,坊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登记场所发现纸箱、空瓶等包装物,艾叶、侧柏叶、无患子果等用于生产洗发液的原材料以及灌装好的洗发液80瓶,当事人提供不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件。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化妆品并对外销售,货值金额95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洗发液、生产工具及原料,罚款15100元的行政处罚。

  5.昌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昌乐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昌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昌乐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调查确认,当事人销售的15板“鹿角胶”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昌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6.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诸城旗舰店未按规定记录《医疗器械购进验收记录》案

  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诸城旗舰店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仍无法提供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购进验收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7.安丘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丘某中医诊所使用劣药案

  安丘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药库货架上,发现一盒超过有效期的龟甲胶,经调查,当事人在上述药品过期后销售一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安丘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王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