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人,征求意见,事关物业收费→

2024-03-19 14:22:55 来源: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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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潍发改物价﹝2018﹞428号)即将有效期满。为更好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价格权益,依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等,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学习借鉴青岛等地市做法,结合潍坊市实际进行了修订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依据《民法典》《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将“物业管理区域”修改为“物业服务区域”。

  二、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原“价格主管部门”物业收费定价职能划转至发改部门,价格执法职能整体划转至市场监管部门。

  三、进一步明确物业费动态调整机制。依据《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有助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业主提供更优质服务。

  四、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期间,空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由“按实行执行标准的50%收取”修改为“按不高于实际执行收费标准的60%收取”。调整后,与省内其他15个地市的规定一致。

  五、进一步规范空置房衡量标准。明确“以水、电、气计量情况为准,具体由双方协商约定,原则上应给予一定合理计量变化范围”。充分考量空置房水、电、气表很少“三表为零”的客观实际。

  六、进一步规范停车位处置。借鉴青岛做法,明确了“建设单位不得以整体或部分转移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形式规避政府指导价管理”。更好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

  七、明确了物业服务成本组成。依据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进一步阐释政府定价过程中,物业服务成本测算有关事项,澄清模糊认识。

  八、修订了调整物业费标准的表决规定。依据《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应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九、对停车服务费作出说明。停车服务费包括车位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解答了部分车主“买了车位为什么还要交停车服务费”的疑问。物业服务人提供停车服务发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不能分摊到物业公共服务费中让无车的业主分担。

  十、免费配备出入证卡由四张增加为五张。响应国家政策,更好服务保障“一老一少”。

  十一、对物业财务管理提出要求。同一物业服务人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成本和收支应当按物业服务区域分别核算。为实施有效社会监督、行政监管和政务服务提供参考。

  十二、规范了装修垃圾处置和收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书面告知房屋装修禁止行为及有关注意事项。装修产生的垃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强行收取垃圾清运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人代为清运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人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

  十三、规范了公共收益使用。依据《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其用途、使用办法由业主共同决定。

  社会各界和群众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涉及公平竞争等方面如有意见,请形成书面材料,于4月18日24:00前发送至我委。逾期不再受理。

  邮箱:wfsfgwjggLk@wf.shandong.cn。

  2024年3月18日

责任编辑:王玉龙
新闻关键词:物业收费服务意见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