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或被罚款!《潍坊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24-02-02 11:27:59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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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2月2日讯(记者 杨宁)2月2日,潍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潍坊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志强,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吴振山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潍坊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作为市政府重点立法项目,已经2023年12月7日第四十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第109号公布,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园广场是城市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也是城市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2022年底,潍坊市成功争创为全省首批公园城市建设试点和“千园城市”。2023年,潍坊市新改建城市公园106个,全市公园总数达到1098个,公园绿地面积9504公顷,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8.94平方米,构建了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街头游园四级公园体系。

  随着公园广场数量增多,管理压力不断增大,还存在随意侵占公园广场用地和设施、噪声扰民、不文明游园以及管理职责不清、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不仅弱化了公园广场作为游览、观赏、休憩等活动场所的社会功能,也制约了公园广场事业的发展。同时,当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公园广场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公园广场管理的内容不系统、不具体。为此,非常有必要制定政府规章对潍坊市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进行规范提升。

  《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法律责任等。

  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办法》对城市公园和广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规范公园广场规划建设要求。《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公园、广场设计规范等相关技术要求,编制城市公园、广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要突出地方特色、科学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同时,对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建设规模、临时占用、改变用地性质等其他常见问题进行了规范。

  提升公园广场管理服务水平。《办法》明确了公园广场管理机构职责和服务要求,对管理服务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规范。借鉴成都、无锡经验,以服务游客、提升公园广场服务能力为目标,提出鼓励依法开展配套服务经营,合理引入餐饮、零售、游乐等服务项目,为利用公园广场资源增加营收提供依据。同时强调,禁止改变城市公园、广场内建(构)筑物等的公共资源属性,设立为特定群体服务的会所、会馆等非公益性场所。

  增强市民群众文明游园意识。为引导和教育公众更好地遵守公共秩序和规范自身行为,《办法》规定,在城市公园、广场内组织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要遵守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禁止携带危险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城市公园、广场。携带犬只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应当采取犬绳(链)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另外,对广场舞噪音扰民、不文明遛狗等群众关注的不文明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执法机关,确保公众能够在一个和谐有序的环境中进行休闲娱乐活动。

  延伸阅读

  遛狗不牵绳、不清理犬只粪便或被罚款

  针对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在城市公园、广场内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广场舞扰民等行为,《办法》是如何规范的? 

  近年来,城市养犬愈发普遍,但随之而来的遛狗不牵绳、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等问题也日益显现。《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制度设计,规定“禁止携带危险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城市公园、广场。携带犬只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应当采取犬绳(链)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携带犬只的粪便。”《办法》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既能满足人民群众遛狗的需求,又能维护好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秩序,体现了严格管理中的人性化管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城市公园、广场,未采取犬绳(链)牵引等方式进行有效管护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不及时清理携带犬只粪便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小小一根牵引绳,一头牵着的是社会安全,一头展现的是养犬文明,希望携带犬只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市民朋友们多一份责任、少一些随意,提升文明素养。

  噪声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在城市公园、广场内开展广场舞、唱歌是群众喜闻乐见的娱乐活动,但有的市民在健身娱乐时音响音量过大,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生活及游客游园体验。

  为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办法》作了如下规定,“在城市公园、广场内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劝阻;劝阻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办法》明确了各项法律责任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依据和标准,用法律守护市民“耳边的安宁”。

责任编辑:王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