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制定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24-01-22 11:16:14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1月22日讯(记者 王玉龙)近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潍坊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通过立法对全市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进行规范提升。

  城市公园是指市、县(市)中心城区内政府管理的,向公众开放,具有一定的园林绿化环境和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传承文化、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等。

  城市广场是指市、县(市)中心城区内政府管理的,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景观设施,供公众游憩或者进行纪念、避险等公共活动的开放性空间。

  近年来,潍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公园建设,连续3年将公园建设列入市政府工作报告并全力推进。目前,全市绿化覆盖面积超过3.2万公顷,全市公园绿地面积9504公顷,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8.94平方米。2022年,潍坊市成功争创为全省首批公园城市建设试点和“千园城市”。但随着公园广场数量增多,管理压力不断增大。

  《潍坊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法律责任等。

  《潍坊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规范了公园广场规划建设要求。《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广场应当根据规划和设计规范编制设计方案,设计方案要突出地方特色、科学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同时,对规划建设中其他常见问题进行了规范。

  提升公园广场管理服务水平。《办法》明确了公园广场管理机构职责和服务要求,对管理服务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规范。借鉴成都、无锡经验,以服务游客、提升公园广场服务能力为目标,提出鼓励依法开展配套服务经营,合理引入餐饮、零售、游乐等服务项目,为利用公园广场资源增加营收提供依据。

  明确法律责任,强化刚性约束。《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广场舞噪音扰民、不文明遛狗等群众关注的不文明行为确定了法律责任和执法机关,为执法提供了直接依据。

责任编辑:王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