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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冯曙旸贪污、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作出判决

2021-04-29 10:52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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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冯曙旸(原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后勤服务处水电管理科科长,副科级)贪污、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案,经青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鲁网4月29日讯  近日,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冯曙旸(原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后勤服务处水电管理科科长,副科级)贪污、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案,经青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冯曙旸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冯曙旸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附: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9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11969********,汉族,山东省寿光市人,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任潍坊**学院**处**科科长,现住青州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被青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1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30日,青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将两案合并审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3年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冯某某在担任潍坊**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处**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管理、收取电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印章、假冒他人名义与电某分公司、移某分公司、铁某分公司签订供电合同、出具虚假委托函、假收款收据等方式,截留上述公司上缴学院的信号基站电费共计2034538.99元,个人占有,用于子女教育、购置家庭房产、为子女购置房产、车辆以及其他家庭消费与投资。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冯某某采取向电某分公司提供盖有“潍坊**学院**处”公章的假收款收据的方式,截留电某分公司建设管理的某教育园区基站上缴学院的17笔电费,共计92958元。

  2、2013年12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冯某某采取私刻学院财务专用章、出具虚假委托函、假收款收据等方式,截留移某分公司建设管理的某某学院基站、**学院拉远基站和青州市委党校基站上缴学院的37笔电费,共计1321269.45元。潍坊市监察委员会核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向学院退交截留的电费945641.92元。

  3、2015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冯某某私自以李某某名义与**潍坊分公司签订转供电用电合同,通过提供假收款收据方式截留**某分公司承接管理的某教育园区基站、某职业学院拉远基站和某市委党校基站上缴学院的41笔电费,共计620311.54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已退缴涉案赃款1088897.07元,现依法扣押于青州市监察委员会。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9年8月,潍坊**职业学院医疗服务项目对外公开招投标,被告人冯某某欲以某**卫生院的名义参与竞标该托管项目,遂于2019年8月找人私刻“青州市**卫生院”、“李某某”印章,用于相关招投标证明文件使用。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卫生院”、“李某某”印章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郭某乙、王某某、李某某、阎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书;4、物证:查扣的印章;5、书证,破案经过、电费缴纳凭证、移动公司分割单、虚假委托函、银行交易明细、收取水电费明细一宗、青州市**卫生院出具的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身份证明材料、单位职责分工、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贪污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有两罪,适用该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通讯员 纪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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