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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一交警大队原副中队长贪污细节被曝光

2019-12-31 11:12 来源:潍坊广播电视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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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至2019年,张言杰任昌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东冢中队副中队长、石埠中队副中队长期间,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鲁网12月31日讯 2010年至2019年,张言杰任昌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东冢中队副中队长、石埠中队副中队长期间,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2019年9月,张言杰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受贿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起诉书,发布案件详细内容。

  被告人张言杰,曾用名张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61977********,大专文化程度,2009年4月至2013年4月任昌邑市公安局**大队东**中队**中队长,2013年4月至2019年9月任昌邑市公安局**大队**中队**中队长,住昌邑市**街**号**幢**单元**室。

  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昌邑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9月27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并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10月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并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邑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至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任昌邑市公安局**大队东**中队**中队长、某某中队副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淄博北苑运输有限公司经理邢某某、从事运输生意的刘某某、龙口市恒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王某某、潍坊万庆物流有限公司经理谢某某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917000元,并在查处运输车辆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

  具体认定如下:

  1.2010年10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任昌邑市公安局**大队东**中队**中队长、某某中队副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淄博北苑运输有限公司经理邢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所送人民币705000元。

  2.2014年2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任昌邑市公安局**大队**中队**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从事运输生意的刘某某所送现金149000元。

  3.2010年4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任昌邑市公安局**大队东**中队**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龙口市恒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王某某所送现金37000元。

  4.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任昌邑市公安局**大队**中队**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潍坊市万庆物流有限公司经理谢某某所送现金26000元。

  案发后,赃款176000元已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免审批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办案说明等;2.证人邢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同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潍坊广播电视报)


初审编辑:正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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