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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出台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禁令,共三十条内容

2019-10-10 16:59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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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记者从潍坊市中心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潍坊市加大对中心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开展了新一轮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特许经营项目招标工作,共有37家运输企业、875辆运输车辆中标,且全部纳入潍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统一进行监管。同时,潍坊市还公布了《潍坊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禁令》。

  鲁网10月10日讯 10月9日,记者从潍坊市中心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潍坊市加大对中心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开展了新一轮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特许经营项目招标工作,共有37家运输企业、875辆运输车辆中标,且全部纳入潍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统一进行监管。同时,潍坊市还公布了《潍坊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禁令》。

  记者了解到,加强渣土运输管理,是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对于维护好市容环境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以来,潍坊市城管局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坚持“三管齐下”,严管重罚,紧紧抓住源头、途中、消纳三个关键环节,组织各区和有关职能部门,深入开展了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目前,共开展渣土整治行动560余次,出动执法人员8650余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160余台次,查处违规车辆720余台次、违规施工工地140余处,并连续三个月在媒体上对被查处的渣土运输公司(个人)和车辆进行通报,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

  同时,潍坊市城管局还会同市公安交警、交通、住建等部门开展了新一轮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特许经营项目招标工作,经过公开投标、现场核准、问题整改、共同验收后,共有37家运输企业、875辆运输车辆中标,且全部纳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统一进行监管,潍坊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逐步走上规范化、智能化、制度化轨道。

  记者注意到,《潍坊市中心城区渣土运输禁令》共有三十条,其中包括严禁未取得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特许经营资格的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严禁任何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特许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处置建筑垃圾;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等内容。

  《潍坊市中心城区渣土运输禁令》作为中标合同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潍坊市新中标的37家企业将要严格遵守,践行承诺责任。今后,潍坊市还要制定渣土运输管理办法,三十条禁令将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同时,这一轮对渣土运输企业实行诚信考核,年度考核总分数为10分,对发生合同内所列违规行为的,每发现1辆次扣除其诚信考核分数1分,并给予相应中标运输企业警告;发现2辆次,除扣诚信考核分数2分外,给与黄牌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时间不少于7天,必须要经复查通过后,方可继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发现3辆次(及以上),扣除诚信考核分数3分,并取消相应中标运输企业当年的建筑垃圾运输资格。对拒不停业整顿的,将取消该中标运输企业当年的建筑垃圾运输资格。

  相关链接——

  潍坊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禁令

  第一条  严禁未取得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特许经营资格的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第二条  严禁任何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特许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处置建筑垃圾。

  第三条  严禁出租、出借、转让特许经营资格。

  第四条  严禁未经核准运输建筑垃圾。

  第五条  严禁未办理车辆临时通行证件运输建筑垃圾。

  第六条  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七条  严禁不随车携带《潍坊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八条  严禁不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严禁不随车携带《车辆临时通行证》。

  第十条  严禁擅自更换、减少或增加运输车辆。

  第十一条  严禁使用未中标核准备案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严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严禁运输车辆车体不洁、带泥上路。

  第十四条 严禁未覆盖或覆盖不严运输,沿途抛撒滴漏。

  第十五条  严禁不按指定位置倾倒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严禁车辆驾驶人不遵守交通法规、不文明运输。

  第十七条 严禁污损、遮挡、不悬挂车辆号牌。

  第十八条  严禁不设置、不喷涂车辆放大号码。

  第十九条  严禁车辆放大号码不规范、不清晰。

  第二十条  严禁私自拆除或夜间关闭车辆专用标识帽。

  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改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拆除运输车辆智能监控定位系统。

  第二十三条  严禁擅自在作业时间内关闭、退出市级数字化监控平台。

  第二十四条  严禁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条  严禁将有毒有害等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严禁雇佣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人进行运输。

  第二十七条  严禁雇佣涉黑涉恶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严禁承运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

  第二十九条  严禁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

  第三十条  严禁恶意竞争、哄抬价格、垄断市场等扰乱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初审编辑:正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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