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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声声入耳 法律准则铭记于心

2020-12-09 14:2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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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2月9日讯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学习和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潍坊天立学校于2020年12月4日上午举办了宪法晨读活动。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学宪法交流活动

 

 

  今年以来,潍坊天立学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学习贯彻宪法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推动全校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氛围。

  潍坊天立学校坚持从思想认识出发,高站位谋划部署,扎实开展“宪法小卫士”答题活动,召开“宪法伴我行”主题班会,开展“宪”学“宪”用交流活动,主题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引导全省青年学生自觉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相信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实践,对宪法学习的热情已厚植于每个天立学子心间。天立学子们都将继续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维护宪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可谓是至关重要的法律。那么你对于宪法知多少呢?(通讯员 王兆雪)

责任编辑:赵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