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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警!李某某,被依法刑拘!

2024-08-22 16:38:26 来源:临朐公安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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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具有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受到法律保护。然而,有人却挑战法律权威。

  近日,临朐一男子袭警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情回顾

  近日,潍坊临朐县公安局辛寨派出所接到李某报警称,同村村民李某某正在他家门口打砸其电动三轮车。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出警,到达现场时,民警发现李某某手拿木棍欲打李某,民警迅速上前向李某某表明身份,并大声制止其行为。

  期间,李某某将矛头转向出警民警,抢夺民警执法记录仪,并用手抓挠殴打民警脸部,民警瞅准时机夺下其木棍后,李某某转身逃跑,出警民警追上前将其制服,并传唤至派出所。

  到案后,李某某承认了其打砸李某电动三轮车、殴打他人的行为且对自己暴力袭警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后,临朐县公安局启动民警维权程序,督察大队会同刑警大队通过调查取证,很快查明真相。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袭警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什么是“袭警”行为?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撕咬、拳击、肘击、踢踹、掌掴、掐颈、抱摔、拖拽、冲撞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肢体动作的;

  (二)攻击民警头部、脸部、裆部等要害部位的;

  (三)对民警投掷石块、手机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的;

  (四)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并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明显、主动的攻击行为。

  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

  (一)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的;

  (二)驾驶机动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的;

  (三)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

  (三)实施打砸、毁坏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执法记录仪、警务通、对讲机等警用装备,造成较大数额财产损失的;

  (四)采用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

责任编辑:赵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