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潍坊频道 > 房产 > 正文

最新要求!潍坊新建居住区“标配”→

2023-08-17 15:38:23 来源:潍坊市体育局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近日,潍坊市体育局发布《潍坊市新建居住区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要求新建居住区建设中,须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建设体育健身场地。

图片

  为有效解决新建居住区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问题,建立起新建居住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长效机制,经过充分调研论证,2023年7月26日,潍坊市体育局、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潍坊市新建居住区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该《办法》是潍坊市首部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建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在新建居住区建设中须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建设体育健身场地,并与开发项目同步供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于补齐城市社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中还明确了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职责,确定了合理的工作流程和协作办法,细化了新建居住区公共体育配套设施标准,构建起既相互配合又相对独立,既环环紧扣又互不影响,既严格把关又简便易行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了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办法》的制定实施,使公共体育配套设施成为潍坊市新建居住区“标配”,可有效推动城市社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的稳步提升。市体育局将认真落实《潍坊市新建居住区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主动融入新建居住区的相关工作,推动办法深入实施,为建设实力强、品质优、生活美的更好潍坊贡献体育力量。

  潍坊市新建居住区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规范新建居住区公共体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080—2018)和《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潍坊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公共体育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公共体育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新建居住区,包括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旧村改造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配套设施,是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080-2018)中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的室内、室外公共体育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室内外综合健身场地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等。

  第四条  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实施属地管理,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配置标准要有前瞻性、超前性,并与开发项目同步供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第六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为新建居住区公共体育配套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建设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规定,五分钟生活圈、居住街坊的体育设施规划建设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

  第八条  室外健身场地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集中建设,也可以与文体广场、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共同建设,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须知、注意事项等告示牌;所采购的器材应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

  第九条  室内健身场所选址应便于人员进出和疏散,适合开展运动健身活动且满足消防、通行和环境等安全要求。室内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宜配置智慧健身房、乒乓球室、羽毛球房、有氧操房、棋牌室、国民体质监测室等功能区,所采购的健身器材应安全可靠且符合GB17498-2008要求。室内健身场所各区域空气流通,符合GB/T18883-2020的要求。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时,应书面征求体育部门意见,并将意见纳入规划条件。组织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时,将市体育局纳入潍坊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线上联合审查。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已备案的开发建设方案组织配套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  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80%前建设完成;独立占地建设的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成。

  第十三条  新建居住区建设完成后,属地体育部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配套设施按照“谁接收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维护和管理,属地体育部门应当对公共体育配套设施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积极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健身服务。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配套设施管理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开放时间、健身须知(注意事项)、服务范围、收费办法、服务公约、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开放、维修、更新等事项按照《潍坊市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山东省、潍坊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