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出台
五万优抚对象享受医疗照顾
潍坊市人民政府出台政策,制定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建立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对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给予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和慢性病补助。定额门诊补助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军人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
据统计,全市现有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5万余人。
(记者侯江宏)
责任编辑:丁德凯
新闻热线 0536-8257110 广告热线 15906360999 投稿邮箱 zysdnew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