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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就业促进法》 共建和谐社会

2007-12-26 21:27:32 来源: 山东新闻网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热烈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贯彻《就业促进法》共建和谐社会
《劳动合同法》考验企业智慧

 
    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亮剑”之日的逼近,各种撩动公众神经的事件相继发生。华为“辞职门”事件还未退潮,珠江三角洲的某些无良企业就盲目地纷纷效仿。正当劳动者们发出“买断工龄,这个冬天有点冷”的哀叹时,作为代表性台资企业的富士康却出人意料地打出了一张“反常牌”,该企业表示要依法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工龄满8年的员工也同样具有这样的机会。据悉,富士康将对其他台资企业产生标杆效应。这不禁使人抱有一丝希望:富士康来了,这个冬天或许将不会太冷。

  应对《劳动合同法》的不同方式,反映出各类企业特有“智慧”。“辞职门”事件其实表明,“强势资本”们的潜意识里,不确定的劳动关系是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的原动力。但是岂知在人人自危的企业环境中,又有多少员工对企业能够产生归属感?不菲的买断工龄赔偿金,可能是“辞职门”事件大多数员工对此没有过激反应的原因之一,但笔者的一位在华为工作、同样反应平静的朋友一语道破天机:“IT业的流动性本来就很大,再说我们也没有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员工的这种态度,对于急于在国际市场扩张、致力于建立“百年老店”的企业来说真是一种悲哀。

  其实,企业发展的原动力,绝不是来自于企业管理者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雇员工,而是来自于科学的管理制度以及市场竞争力。靠压低员工的生存空间来降低产品成本的思路实在是太陈旧和可笑。虽然从法律上来看,某些企业的行为暂时无懈可击。但从产生的外部效应来看,明显是负面效应居多。任何一个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不仅难以产生企业内部的凝聚力、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对于企业的公众声誉、品牌形象都会造成伤害。而这些恰恰是用金钱难以补偿的。

  事实上,企业的活力和创新力,来源于内部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如何协调企业与员工的共存互惠关系,找到劳资双方利益的合理平衡点,这是摆在中国企业面前的一个现实课题。同时,如何让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获得更多便捷、有效的维权渠道,在考验政府的执政能力。毕竟,保护劳动者权益,仅靠法律条文是不够的。
 
                                                                                                                                     责任编辑:赵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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